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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意义是什么?

2023-05-06 10:01:32 来源:法律保

股权分置改革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股民口中经常所说的股权分置,具体指的就是A股市场当中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并且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称之为流通股,而非流通股则是指的,在公开发行之前,股份是暂时不上市交易的。这种,同一个上市的公司股份分成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情况,只在我们中国内地的证券市场才有。

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是无法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的,所以必须通过股权分置的改革,来消除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流通制度的差异,而且股权分置改革也主要是为了解决A股股票市场当中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下面我们来详细的看一下股权分置改革的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我们国家的股权分置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但是在我们国家证券市场刚刚设立的时候,对这个问题采取了搁置的方法并没有解决,第二个阶段在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的上半年,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开始尝试了减持国有股,不过因为实施的方案和市场的预期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所以实验在2001年的10月22日暂停。第三个阶段是在2004年的1月31号,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地提出要稳妥地解决股权分置的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权分置改革有正面积极的意义,也有负面消极的意义。因为股权分置对流通股东太不利了,流通股东深受其害,长此以往,就没人玩了,股市也变成无本之木了。改革方案就是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换取流通权。

股权分置改革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意义是什么?

股权分置改革流程如何操作?

1、改革方案的提出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2、董事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

3、征求证券公司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保荐机构就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均衡控制改革节奏,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4、申请公司停牌

根据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5、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6、对改革方案的调整

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按照前条要求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不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当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7、召开相关股东会

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间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相关股东会议征集投票委托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

8、网络投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技术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非流通股股东执行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对价安排(以下简称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9、股东表决

(1)通过方案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董事会应当按照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及公司股票复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2)不通过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怎么进行?

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则进行:

(1)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

(2)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

(3)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

(4)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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